佛山市侦探;离婚财产纠纷中的股权代持争议
更新时间:2025-08-11 点击:4

(一) 程序方面
区别于普通民商事纠纷,离婚案件具有鲜明的人身属性与隐私保护特征。当诉讼中一方主张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时,基于婚姻案件审理范围限于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立法定位,法院通常采取"内外有别"的处理原则:对涉及案外第三人权益的股权争议暂不作实质认定,而是引导当事人通过另案诉讼解决代持关系真伪的争议。这种程序安排既尊重了婚姻案件的私密性特质,也避免了在离婚诉讼中不当介入复杂商事关系的司法风险。
在后续启动的股权代持确权之诉中,司法审查将聚焦两大核心要件:一是代持法律关系是否真实成立,二是相关股权是否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种分阶段处理模式构成了此类纠纷的典型裁判路径。
(二) 实体方面
1、 合同及出资情况
(1)合同形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第二款规定,股权代持关系的成立以股权代持合同及实际出资为要件,且法律对合同形式无限制,可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若双方有明确书面代持协议,认定代持关系较易;若无书面协议,需综合多因素判断是否存在“事实上的代持合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此有规定和指引。
(2)出资履行:出资是取得股东权利的实质前提。在公司有实缴资本时,隐名股东需证明其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如提供与公司或显名股东的转账凭证、资金流水等。显名股东可能辩称资金往来是借贷、赠与等其他关系,且出资款来源合理性会影响也法官判断。
2、 股东权利行使及其他因素
(1)股东权利行使:隐名股东是否行使过股东权利,如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参加股东会等,但需注意其参与管理可能是基于职位而非股东身份,不能仅以此认定其股东身份。
(2)其他因素:包括代持理由合理性、其他股东是否知悉代持事宜、盈亏风险承担、是否支付代持报酬等。代持需有合理动机,其他股东知悉情况及盈亏风险承担等均会影响代持关系的认定。
3、 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张股权代持关系存在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若综合各方面事实后,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将不认同代持关系存在。此时,股权仍归属于登记为股东的一方配偶,另一方配偶可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将相关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 警示和建议
(一) 对非持股配偶
1. 对股权代持等复杂的财产安排保持警惕,了解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如果发现持股配偶有隐瞒财产或不当行为的迹象,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与持股配偶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各种挑战和机遇。在家庭财富管理中,相互支持、相互鼓励,共同成长。通过共同努力,实现家庭财富的稳健增长,提升家庭的生活品质。
(二) 对持股配偶
1. 股权代持并非没有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引发复杂的法律问题,甚至导致财产损失。虚假诉讼不仅会损害家庭利益,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要谨慎对待股权代持行为,避免因一时的利益诱惑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2. 家庭财富的积累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作为持股配偶,要承担起相应的家庭责任,与伴侣共同承担家庭的经济压力和生活责任。在追求个人事业成功的同时,不要忽视家庭的需要,关注伴侣的感受和需求,给予伴侣足够的支持和关爱。
4萍论
1、 股权代持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持有人通过契约构建的特殊法律架构,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股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其本质上是委托投资关系的具体化呈现,在内部构成委托合同关系,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仅在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时才否定协议效力。
2、 离婚案件具有人身属性与隐私保护特征,当一方主张股权代持时,法院采取“内外有别”原则,对涉及案外第三人权益的股权争议暂不作实质认定,引导当事人另案诉讼解决代持关系真伪争议。后续股权代持确权之诉中,司法审查聚焦代持法律关系是否真实成立、相关股权是否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两大核心要件。
3、 股东权利行使上,隐名股东是否行使股东权利需考量,但其参与管理可能是基于职位而非股东身份。其他因素涵盖代持理由合理性、其他股东知悉情况、盈亏风险承担、代持报酬支付等。举证责任上,主张股权代持关系存在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院不认同代持关系存在。
4、 保持对股权代持等复杂财产安排的警惕,了解其中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发现持股配偶隐瞒财产或不当行为迹象时,及时沟通并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 认识到股权代持有风险,虚假诉讼会损害家庭利益且承担法律责任,需谨慎对待股权代持行为,避免陷入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