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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私人调查;分居期间,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应该支付抚养费?
更新时间:2026-03-23 点击:6

第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子女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请求支付抚养费,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为要件,而不以父母离婚为要件。第二,请求的主体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而不是父母一方。
第三,“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判断标准为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即有履行条件和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主观上存在可追责性,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由此可知,未离婚的情况下没有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但,不是无条件的支持,要有一定的条件。
首先,需要满足分居的事实,即确实已经分居不在共同生活,这个分居不能是形式意义的上的,必须是实质的;
其次,抚养的一方是否尽到了抚养义务,需要和子女形成长期的稳定的抚养关系,即在经济上是需要有支出;
再次,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这里包括完全不支付费用和支付的费用显著低于标准;
最后,支付抚养费的金额是多少,虽然法律规定一个子女是工资收入的20-30%,两个子女的不超过50%,但,实际上要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子女的需求以及实际收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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