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婚姻调查;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是否可以向另外一方主张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
更新时间:2026-10-09 点击:6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不以婚姻是否存续或者离婚为前提 。依据《民法典》第1067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3条规定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另一方负担抚养费。在司法实践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向对方主张给付该笔费用,法院通常允许一并做出处理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
这里有两个容易忽略的要点要引起特别注意:第一,法院支持的前提,是夫妻分居后另一方实际未尽到抚养义务。如果夫妻只是分开居住、对方仍定期出钱出力,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只有未成年子女长期由一方独自照料、另一方长期不承担生活费、教育费,而且夫妻双方财产事实上已经相互独立时,一方主张没有尽到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承担抚养费才更容易被采信 。过去有种旧观点,是婚内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出钱等于双方出钱,不能额外向对方索要抚养费。现在最高法院与多地地方法院裁判思路已经发生了调整——夫妻分居后财产事实上处于分离状态,全部开销压在一方身上,明显不公平,可以判令另一方予以补偿 。
第二,是程序上的细节要严格把握。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本是未成年子女,但是为了避免抚养子女一方另行起诉,多数法院允许在离婚案中一并提出诉求。少数法院会释明,要求抚养子女一方以子女名义另行起诉不给付抚养费的另一方。想要提高胜算,让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需要准备分居证明、孩子日常开销凭证、对方收入证据、证明其长期未支付费用的聊天记录等证据。
要严格区分的是,夫妻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是对过去已经发生抚养支出的补偿;离婚判决里确定的抚养费,是面向未来需要支付的标准,二者之间并不发生冲突。这条法律规则的底层逻辑很清晰:婚姻可以失和,父母对孩子的责任不能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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