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轨取证:哪些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
更新时间:2024-10-07 点击:101

哪些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根据的证人证言的具体种类有: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以及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
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不是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