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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婚姻调查取证;告第三者需要哪些证据
更新时间:2024-12-02 点击:74

一、告第三者需要哪些证据
在诉讼中小三问题时,所必需的主要证据包括以下三类:
1.书面证据:指的是在婚外情事件曝光之后,对方为了挽回局面而书写的忏悔保证书、真诚道歉信等等。
这些文件能够直观地反映出当事人对于婚外感情的理解和态度。
2.电子证据:包括了对方与第三者之间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电话进行的交流记录,以及可能存在的录音资料。
这些信息可以作为证明婚外情存在的有力证据。
3.视频证据:这部分证据主要是指将对方与第三者在床上的行为拍摄下来的视频录像或者照片。
在收集这类证据时,必须确保不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