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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婚外情调查;离婚时一方可以提出返还已付彩礼的诉讼请求吗?

更新时间:2025-03-03   点击:60

认定彩礼时,除金钱外,实物也包括在内。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对彩礼特定物的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双方当事人能够确定的,且原物存在的,则应当尽量返还原物,这样可以减少矛盾;原物不存在的,按照市场价计算返还现金。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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