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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归属一方,房贷需要共同承担吗?

更新时间:2025-03-17   点击:43

小刘和小牛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支付首付后,两人就剩余房款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小刘、小牛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对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夫妻两人收到贷款后,未能依约向银行按时还款,致使银行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先后累计划扣76万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小刘和小牛二人未依约还贷,导致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责任,遂将二人共同告上法院。刘辩称,自己和小牛已经在2021年3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双方协议离婚后房屋归小牛所有,房贷也由小牛支付,房地产开发公司产生的损失是因小牛未按时还贷导致的,应由小牛偿还损失,债务与自己无关。

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是小刘和小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产产生的按揭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两人共同偿还。虽然小刘与小牛已经离婚,并协议约定房产归小牛所有、贷款由小牛偿还,但离婚协议属于小刘和小牛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以离婚为由逃避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债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小刘、小牛追偿,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代付款项,已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代付款76万元及违约金。

夫妻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屋,其债务是双方的共同责任。这意味着,即使离婚协议上写明房贷由某一方承担,但这只是夫妻之间的约定,并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在负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即使离婚,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夫妻双方都有可能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小刘和小牛在婚姻存续期间贷款买房,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双方是否离婚而改变,即使小刘和小牛的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小牛所有,房屋债务均由小牛一人承担,但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仍有权向小刘和小牛主张权利;而小刘可以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按照离婚协议向小牛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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