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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三调查;原配起诉“小三”返还财产

更新时间:2026-09-02   点击:15
深圳市小三调查;原配起诉“小三”返还财产

(一)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一般是两个,一个是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一个是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二) 诉讼时效


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不受时间限制,不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针对要钱要物的债权请求权,而合同无效是自始至终都不发生效力,只是请求法院进行确认,无论时间过了多久都不改变无效的性质。


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是3年,自原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配偶赠与财物之日起算。


(三) 需要准备的证据


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证明赠与了第三者财物(核心);还有聊天记录、照片,证明双方有不正当关系。


(四)发现对方出车如何合法取证:


1、照片、视频


在马路、商场、餐厅等在公共场所拍到对方亲密画面的照片或视频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包括自己拍的和监控设备拍下的,注意必须是公共场合,绝对不可以在对方(自己家里可以)住宅、酒店、车辆等私密场所偷拍,也不能随意传播只可用于维权,否则不仅证据无效,还可能因为侵犯隐私权受到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2、聊天记录截图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一种是男方主动给的作为证据当然没问题;另一种是趁对方睡觉、洗澡偷看手机截图,这种在实务中如果单独作为证据证明力较小,最好是有其他证据一起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录音


很多人都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误区,认为只要是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都属于“偷录”,法院绝对不会采纳,实际上判断证据能否使用不是看对方同不同意,而是看取得的手段是否合法。比较稳妥的方式是找到公共场所比如公园、商场,面对面交流(有第三方在场可以,但是本人要参与对话),只谈论与案件有关的内容,手机录下来是可以的。


4、保证书


在对方还有愧疚感的时候写下保证书,这是最直观的证据。


5、配偶与同一异性频繁的手机通话记录。


以上就是几种可行方法,总之优先选择公共场合,不要闯他人私密场所,不要安装监控软件,录制的时候不要有威胁、辱骂,保留好时间、地点、参与人,确保证据有效。


(五)下面来聊聊原配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财物的法律逻辑:


1、我们先说赠与合同无效。配偶婚内出车给第三者买东西,花的钱虽然是自己上班挣来的,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自己无权单独处分,该赠与行为侵害了原配的财产权益。但是我们此时的目标是要找第三者要回财产,矛头并非配偶,但是第三者是受赠方并没有直接侵犯到原配的权益,怎么办呢?


答案就是:作为利害关系人直接提起确认之诉。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行为因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原配虽然不是赠与行为的当事人,但因为该行为侵害其权益,在法律上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原配有资格作为原告确认合同无效。


2、我们再来说返还财产。


首先,原配能够向第三者直接主张返还财产,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而非基于赠予合同,既然赠与合同无效,财产就应当回归到原始状态,受赠方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另外,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而不是一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存在各自份额(这里很多人存在误区,认为赠送的财物有一半是自己的只要返还一半就行,这是错误的),只有在离婚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在婚内是不存在各自份额的。


3、补充一点,当事人必须自身行为正当才能获得司法救济。正当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道德准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双重属性。出车一方具有过错,为了维持不正当关系主动发起赠与,后面本人无法要求返还,法律不保护不法行为。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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