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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私家侦探;夫妻未离婚,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财产吗?

更新时间:2025-04-07   点击:23

八旬老人李某与孟某结婚六十多年,夫妻感情一直不好,长期分居,婚内亦未能生育子女,孟某与养子在南方做生意多年,其名下现有存款109万元,近年来李某身患严重肺病急需大量医疗费,但孟某却不同意支付,李某遂诉至郯城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存款。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李某与孟某已年逾八旬,婚姻存续时间半个多世纪,现李某年事已高没有生活来源,且身患重病需支付大量医疗费,孟某拒绝支付李某医疗费,违反法律规定和夫妻抚养义务, 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孟某同意支付李某20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财产共有性质,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不可以分割。但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可以请求婚内财产分割。《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在一方存在法律规定的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比如: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法定扶养义务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拒绝支付费用的特殊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必然遵循民间传统观念所认为的“密不可分”理念,可以分割。但分割财产后,夫妻仍保持婚姻关系,不涉及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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