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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侦探社;妻子给母亲转账122万 丈夫起诉返还

更新时间:2025-04-03   点击:27

高女士是家里的独生女,早年经朋友介绍认识杨先生,二人于2021年时登记结婚。


早年高女士接触过美容行业,知道利润不错,于是结婚后,高女士向母亲开口借了几十万元,准备在北京开了一间美容店。


母亲因当时存有160多万元养老钱,而且,就高女士一个女儿想都没想就同意了。


高女士的美容店开张后,因缺资金周转又私下和母亲借了几次钱。在母亲的帮助下,高女士经营美容院的生意越来越好。


但丈夫杨先生的事业却不尽人意,因自己的收入能够满足家庭生活开支,高女士劝说杨先生在家当全职丈夫照顾家庭生活。


因家里就高女士在赚钱,家里和店里的经济状况只有她自己才知情,所以在母亲生病时高女士不仅把早年的借款全部还了给母亲,还多给了母亲几十万元去看病。


2024年,杨先生得知高女士瞒着自己给岳母122万元后,认为岳母患的是癌症,花再多的钱也没有办法治好。但高女士认为,自己是母亲的独生女,自己不救就没人救了,而且,自己最困难的时候都是母亲帮助自己,自己不可能什么都不做的。


双方争执无果后,杨先生以是夫妻财产、妻子无权单独处分为由,将妻子高女士、岳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共计122万元。


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从情理上讲,岳母身体好时对自己一家人那么好,杨先生要知恩图报才对。从法律上讲,杨先生有协助妻子赡养母亲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杨先生对岳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妻子高女士有,杨先生作为赡养人的配偶有协助的义务。同理,杨先生拿钱去赡养公公婆婆时,妻子高女士也不能阻止。


据此,法院认定15万元是高女士给母亲的赡养费,属于是合法取得,无需返还。


2、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岳母当时给高女士开店和用于经营周转的几十万元并非是赠与,属于是民间借贷。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据此,法院认定37万元是高女士偿还给母亲的借款、母亲也无返还的义务。


3,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虽然钱是高女士赚来的,但杨先生照顾家庭的付出也是对婚姻家庭的贡献。这与全职太太在家照顾孩子老人是一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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