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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婚内出轨调查;绍兴一女护士婚内出轨,丈夫送锦旗亲自致谢 [2024-11-07]

不久前,绍兴一名女护士出轨的事件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关注。事情的起因是张先生在发现妻子不忠后,毫不隐忍,反而非常高调地带着一面写有“感谢”字样的锦旗,前往其妻所在的医院。

他站在医院门口,双手捧着一面充满讽刺意味的锦旗,瞬间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好奇与热议。

曾经让人羡慕的恩爱夫妻李先生和蒲护士,如今却成了婚姻悲剧的主角。

他们的相识可以追溯到十年前,那时两人还是医学院的学生,青春洋溢,对未来充满着无限憧憬。李先生是医学院里公认的学霸,而蒲护士则是校园中人人称赞的校花。

李先生与蒲护士在一场医学知识竞赛中相识,李先生为蒲护士的聪慧与美丽所吸引,而蒲护士则被李先生的温柔与才华深深打动。

他们迅速相恋,成为校园中令人艳羡的模范情侣。毕业后,李先生成功入职一家知名医院,而蒲护士也顺利实现了自己的梦想,成为一名护士。

两人的事业逐渐步入正轨,感情也日益稳固。在相恋三年后的一个浪漫夜晚,李先生在众多好友的见证下,向蒲护士浪漫求婚。

地面上铺满了玫瑰花瓣,烛光映照着蒲护士惊喜的脸庞。当李先生单膝跪地,打开那枚闪耀的钻戒时,蒲护士激动得泪水夺眶而出,毫不犹豫地点头答应。

周围的同学们欢声笑语,满怀喜悦地为这对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情侣送上最诚挚的祝福。

婚礼如期举行,李先生为了让心爱的妻子拥有一个完美的婚礼,不惜耗尽所有心力与积蓄。高昂的彩礼,奢华的婚宴,所有的一切,只为换来蒲护士脸上那一抹幸福的微笑。

结婚后,李先生在市中心购置了一套豪华的婚房,期待与妻子在此共度余生。

生活似乎逐渐步入正轨,两人的事业都蓬勃发展。李先生迅速升任科室主任,而蒲护士则成为医院中最受欢迎的护士之一。

他们结婚刚满两年,一个新生命的诞生使这个家庭更加圆满。

他们的女儿如同天使般降临,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无尽的喜悦和欢乐。

李先生和蒲护士是十分尽心尽责的父母,他们把全部的爱都倾注在这个小生命上。每当看到女儿甜美的笑容,所有的辛劳在他们看来都变得值得。

然而,在幸福的表面之下,却潜藏着一场即将爆发的危机。

由于工作日益繁忙,蒲护士回家的时间也变得越来越晚。

一开始,李先生并未放在心上,他体谅妻子工作的辛劳。然而,随着时间流逝,他逐渐意识到两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少,甚至渐渐生出几分疏离感。

有一个晚上,李先生在整理衣柜时,偶然间发现了一件他从未见过的情趣内衣。

李先生心中忽然升起一丝不安,但他很快安慰自己,或许这是妻子为了给他们的生活增添情趣而特意购买的。然而,接踵而至的一连串事件使得他的疑虑逐渐加深。

蒲护士开始对手机变得格外敏感,总是小心谨慎地把它藏好,唯恐被他人看见。

李先生曾几次想借用她的手机,但每次都被她以各种借口推脱。更令李先生不安的是,蒲护士有时回家时,身上还带着一种他不熟悉的香水味。

这些异常举动让李先生感到不安,他悄悄展开调查,查看妻子的通话记录,甚至暗中尾随她的行动。

在此期间,他注意到妻子经常与一位名叫王医生的同事保持联系。

起初,李先生并未在意,毕竟同事之间的工作往来是再正常不过的事。然而,当他逐渐察觉到妻子与这位王医生的联系频繁得超出工作所需时,他的内心警惕起来。

在一个雨天的傍晚,李先生终于亲眼见证了令他心碎的场景。

他跟随妻子来到了一个高档酒店,眼睁睁看着她与王医生一同走进了一间房间。那一刻,李先生只觉得整个世界瞬间崩塌。

他站在雨中,任由寒冷的雨水打湿全身,但那股怒火与心底的痛楚依旧难以平息。

回到家后,李先生忍痛努力与妻子沟通,他渴望挽回这段婚姻,为女儿保留一个完整的家庭。

然而,面对李先生的质问,蒲护士表现得格外冷静,完全否认了所有指控,甚至反过来责怪李先生过于多疑。她的这种态度让李先生心灰意冷。

李先生最终下定决心提出离婚,然而出乎他意料的是,蒲护士竟然拒绝了他的离婚请求。

原因是,她不可能净身出户,除非将所有财产平分,包括李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子,否则就必须给予她30万元的现金补偿。

李先生被这无理的要求彻底激怒,决定不再忍气吞声,誓要揭开真相,让所有人知晓。

于是,他着手搜集证据,并整理成一份长达76页的PPT。这份PPT详尽地呈现了蒲护士出轨的全过程,其中涵盖了通话记录、监控视频以及酒店开房记录等内容。

准备妥当后,李先生出人意料地做出了一个决定。他制作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淫妻作乐,妙手回春”等充满讽刺意味的“感谢”之辞。

随后,他带着这面锦旗,来到了蒲护士所在的医院。

那天医院里人很多,李先生突然出现,举起那面锦旗的瞬间,嘈杂的大厅霎时陷入短暂的寂静。片刻后,人群又开始热闹起来,纷纷拿出手机拍照,伴随着此起彼伏的议论声。

这件事迅速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有人称赞李先生的勇敢之举,也有人认为他的行为过于激烈,提出了批评。

医院迅速作出反应,对涉事的蒲护士和王医生进行了严肃处理。蒲护士被解雇,失去了工作,同时也丧失了多年来辛苦积累的声誉。

尽管王医生没有被开除,但他受到了严厉的警告,这对他的职业生涯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然而,这场“胜利”并未给李先生带来喜悦,反而令他感到深深的痛楚。

尽管他最终成功离婚,取回了属于自己的财产,但为此付出的代价却是家庭的破裂。

最令他心痛的是,他不知道该怎样向年幼的女儿解释这一切。

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现代婚姻的深刻反思,许多人开始探讨,在这个节奏迅速的社会里,工作与生活的双重压力是否正在逐步削弱婚姻的根基。

外界的诱惑与内心的欲望,又是如何撼动了那本应牢不可破的婚姻誓言。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在婚姻中,最为重要的并非物质条件,而是夫妻间的沟通与信任。

沟通的不足往往会导致误解的逐渐加深,而信任的缺失则会使婚姻变得异常脆弱。人们开始思考,在遭遇婚姻危机时,如何以冷静和理性的态度来应对,而非选择极端的报复方式。

这个故事从幸福的开端到痛苦的结局,映射了当代社会婚姻所遭遇的种种挑战。

它提醒我们,唯有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才能维系一段幸福的婚姻,而这需要相互的理解、信任与尊重。

此外,它也提醒我们,在遭遇婚姻危机时,应当以理性态度应对,寻求专业支持,而非被仇恨和报复左右自己的行为。


东莞市侦探:离婚怎么让谁给分割财产 [2024-10-28]

一、离婚怎么让谁给分割财产

1、双方协商决定。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男女平等。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的权利。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得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有什么

离婚财产分割法如下:

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

2、折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共有物一半价

格的补偿。共有物的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分割。


3、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拍卖,双方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价金分割是在双方均不主张共有物的所有权或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财产在父母名下离婚怎么分

在父母名下按照法律照例分割。

(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外情真的比嫖娼严重?东莞市婚外情调查 [2024-10-28]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嫖娼是一方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出轨在法律上来说,只能算是过错行为,一般在分割财产时会少分一些。

这是从法律上来说,而从道德来说,出轨也就是婚外情更严重一些。

一般像婚外情,从认识、暧昧到发生关系,它是需要一个时间去完成的。而这个时间,另一方是完全被蒙蔽的状态。

嫖娼,只要男人有这个想法, 他就会想尽一切办法,分分钟都能付诸行动。



东莞市调查公司:婚前的钱怎么存才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2024-10-28]

一、婚前的钱怎么存才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实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具体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维持期内,依照共同努力获取的全部收入和各种形式的资产,除非涉及到夫妻各自独特的财产以及事先约定外,都应视作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

然而,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是指属于丈夫或者妻子单方所有的财产,其中包括与个人身份密不可分且无法分割的财产,以及用于满足个人职业运作或日常生活需求而不适合共同拥有的财产。以下是将夫妻共同财产转变为个人财产的几种常见方式:

1、赠予行为-由对方赠送给您财产,请务必确保办理了相应的过户登记手续;

2、借款事宜-若一方具有经营业务等特定行为,可以允许其动用共同财产,但应签署协议,并将其理解为债务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一旦签署借款协议,并将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进行个人经营活动或处置其他个人事务,就应当被视作双方已经协商并同意处置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在面临离婚问题时,需要按照借款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

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婚前的房子结婚了是共同财产吗

针对所有之前未婚购买房产情形,并未一概而论视为夫妻婚后的共有财产,具体内容如下说明:

1、当在婚前由其中一方全款购置房产,并且在此婚姻缔结之前已提前支付完毕所有相关购房款项,同样无论购房产权证书的颁发时间是早是晚,都不能因为婚姻建立起的独立家庭关系,使其房产转变为夫妻共有的财产组成部分。然若婚后在该房产产权证书上增加了另一半的名字,那这座房子的所有权将随之变为男女双方的共有资产份额。

2、然而,也有其他特殊情况,例如当事人在恋爱时就已签署出让不动产的合同,并以个体积蓄支付首次付款同时在银行申请贷款,然后在正式步入婚姻殿堂之后,男女双方共同努力偿还贷款,当这座不动产登记在首次支付者的名义之下,那么符合以上陈述的核心条件下,将会被法律实践部门视为不动产归登记者为个人财产,而男女双方在婚姻期间所付出的共同还款金额以及相对应的财务增值部分,却是被认可为夫妻共享的财产和收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东莞市婚外情调查:什么人需要做婚前财产公证 [2024-10-28]

一、什么人需要做婚前财产公证

最有必要做婚前财产公证的群体包括:

1、离婚后复婚或者再婚的;

2、男女双方家庭生活条件贫富差距悬殊者;

3、经商办企业的夫妇;

4、恋爱期间购买房产准备结婚的年轻夫妻;

5、一方或者双方负有婚前债务;

6、提倡婚后AA制的新新夫妇等。

婚前财产公证办理流程有:

1、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申请公证的文书;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公证部门受理、并进行资料审查。

4、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出具公证书。

5、送达公证书并签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民法典中婚前什么财产需要做公证

婚前财产中,当事人约定应进行公证的部分,才需要做公证。若没有约定的,一般无需公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等公证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三、离婚前财产能做公证吗

离婚前财产能做公证的。根据我国《公证法》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等事项,经当事人依法申请,公证机关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公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东莞市出轨调查:婚后公婆出钱买房,要是离婚怎么分 [2024-10-28]

一、婚后公婆出钱买房,要是离婚怎么分

在子女缔结婚姻礼俗之前,父母亲或其他亲属出于善意而赠予或是为其置备了住房,如果这个行为并未通过特别明确的书面方式来确认清楚,那么此种赠与行为应当被视为单独针对他们各自所生子女的无私馈赠。所以,这类房屋或经济支持都应属于他们各自的儿子或女儿个人所有,并不包含在离婚资产分配的计算范围内。

然而,当子女们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如果此类赠予房源或者是出资依然没有经过特别的文字清楚确认,那么这一赠与就应被认为是同时赠与给丈夫和妻子二人的,作为他们两人的共有财物,自然在离婚资产分配的环节中也应该被进行明确的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婚后公婆出首付贷款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婚后由公婆支付首付款以及进行房贷还款的房产,是否构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问题,其判断依据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重要因素: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公公婆婆对此事的真实意图。如果他们以书面形式或直接告知您及您的配偶这处房产的真正意向——即作为礼品馈赠给两位新人共同拥有,例如签订一份赠予合同等,那么毫无疑问,此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若公婆明确表示这处房产仅赠予给某一方,如儿子或儿媳单独所有,则该房产便不能被认定为夫妇共有的资产。

其次,倘若在您与丈夫结婚后,是由贵夫妇二人共同承担银行的房贷本金和利息,那么这种情况下,这处房产便可被默认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若贷款事宜均由您的丈夫独自负责偿还,并且公婆曾特意声明该房屋仅赠

予男方独立享有,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这处房产很有可能会被视作男方独自拥有。

最后,财产归属问题最终的解决方案应当由您与丈夫共同商定。您们可以通过签订一份协议来确定这处房产的实际使用权。如果自结婚之日之前或之后,贵夫妇二人已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明确了这处房产的归属权,那么自然应执行协议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东莞市调查取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不公证是否有效 [2024-10-28]

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不公证是否有效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否有效与是否进行公证无关,该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当事人自愿签订、协议主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即使不公证也是有效的,但经过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更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二、定金协议不是房主签的是否有效

金协议不是房主签的协议不一定有效。如果代签的人经过了房主授权,拥有代理权的,则签订的定金协议是有效的;

如果代签的人没有代理权,则签订的协议的效力待定,如果事后经过房主追认,则签订的定金协议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被房主追认的,则签订的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协议书只签字没公证是否有效

协议书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是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均有效。

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发生效力,当事人可选择是否公

证,公证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除非双方明确约定公证生效。

公证只是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证明。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东莞市商务调查;有婚外情 法院一定会判离吗 [2024-10-21]

在进入婚姻这座围城后,有人耐不住寂寞,或以为寻到了真爱,导致身体出轨或精神出轨。被对方发现后,必然是大动干戈,对方愤然提出离婚,或者出轨的一方不堪忍受对方的控制,被迫提出离婚。就是否同意离婚,双方持有不同意见时,法官们会如何裁判?是否只要存在出轨,就一定判离? 案例1 念及旧情,念及孩子,得继续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合,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好,并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女。原告主张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并于2012年3月份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在被发现并作出保证后,仍然与他人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可以认定为婚外与他人同居。 本案中,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女,原本有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但原告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是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及婚姻家庭矛盾的主要原因,存在重大的过错。 被告在发现原告婚外情后,多次向组织上和医院领导反映情况希望挽救婚姻家庭。原告的行为给被告带来伤害,虽然被告几次自杀的行为太过极端,但也表明被告希望挽救双方的婚姻,共同维护好家庭生活。 原、被告已结婚11年,在原告发生婚外情之前,双方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至今被告仍表示愿意包容、宽容原告,挽救婚姻家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双方还有双胞胎儿女需要共同抚养,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工作生活中的矛盾,原告尤应深刻反省,共同维护家庭稳定和双方的婚姻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对于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 认错态度好,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称与原告仍有夫妻感情,希望给予维持一个和好完整的家庭。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曾发生婚外情,但其能主动承认错误,希望再给予机会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说明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说明双方的感情确仍未完全破裂。 另,虽然被告曾存在婚外情的过错,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双方感情完全破裂,鉴于双方良好的婚姻基础以及原告对被告夫妻感情的珍惜表现,且经本院对被告教育批评后,被告已表示悔改并珍惜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因系首次提出离婚,故应当给予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3 没有孩子,第二次提出离婚,准了 被告黄某辩称,原、被告于××××年结婚,已有19年,感情深厚,原告以被告不能生育为由提出感情破裂的理由是不充足的,我认为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地步,因此不同意离婚。 如离婚的话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共同财产有××××房屋及车库、原炮竹厂土地使用权;共同债务有××××元;因原告有出轨行为,要求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靖西市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农某与被告黄某经自由恋爱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双方共同生活多年,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结婚后多年未生育,虽然被告认为未生育子女并不是感情破裂离婚的条件,但原告因此出轨,并曾于2011年9月1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亦未能改善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履行夫妻义务,说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原告在未办理离婚的情况下出轨,给原告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给予3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当地水平,本院认为数额过高,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原告在诉状中也自愿给予被告赔偿,在本次庭审中,原告愿意赔偿被告2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本院照准。 案例4 两次签了离婚协议,均未办理登记 态度坚决,无将就的必要 被告辩称: 一、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到结婚,彼此相互了解,且有感情基础,有问题需要共同面对,逃避不能解决问题。原被告相识到结婚经历了八年的时间,彼此之间是了解的,有感情基础。关于感情出轨一事,是被告一时糊涂犯下的错误,是在2009年认识了一位单身女人,来往之间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 二、被告是一个有担当、有责任心的丈夫、父亲,这个家庭需要被告,被告也需要这个家。三、被告愿与原告求同存异,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努力,争取做得更好。 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是否准许离婚的问题。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而结婚,且在结婚之后生有一子,但被告在婚内生活中,未尽忠诚义务,与一女子发生婚外情,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 当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虽该协议最终并未履行,但可知感情已近悬崖边缘,随时有破裂的危险。但显然被告未尽其全力去挽救该段婚姻,双方于2013年10月15日再次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离婚并再次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夫妻关系摇摇欲坠,感情破裂难以避免。但经双方努力之后,该协议最终未履行。 双方若能互敬互爱,彼此包容爱惜,尚有机会共同创建和维系美好家庭,但双方显然未能做到。原告遂向本院起诉离婚,态度十分坚决。综合双方的婚姻过程,本院认为,应当准许原被告二人离婚。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发文日期:2018年7月18日 11.离婚案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场。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2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议案件当事人或者未成年人接受心理疏导: (1)一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并且情绪激动的; (2)探望权纠纷、监护权纠纷以及其他有关亲子关系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情绪波动较大的; (3)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4)案件所涉及的未成年人情绪波动较大或者有反常行为,需要心理疏导的; (5)其他需要进行心理疏导的情形。 36.涉及个人隐私的家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如果公开审理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在开庭前,人民法院应当询间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其他家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宜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7.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离婚案件,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应当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属于原告方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声音或影像传输的形式,参加开庭审理及其他诉讼活动。 39.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处理。对财产分割问题确实不宜一并处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40.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41.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 43.离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事实,当事人难以举证又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明确的线索,向有关金融机构、当事人所在单位等相关机构调查取证。 当事人自认的涉及身份关系确认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形下,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44.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 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可对当事人予以训诚;情形严重者,可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发文字号:法[民]法[1989]38号 生效日期:1989年12月13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东莞市侦探公司;父母离婚成年孩子是不是有权分财产 [2024-10-21]

一、父母离婚成年孩子是不是有权分财产

父母离婚成年孩子是无权分割父母的财产的。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孩子、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孩子成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父母离婚时子女无论是不是成年,都无权参与财产分割。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离婚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分割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父母离婚子女是不是还有继承权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离婚后孩子是有继承权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东莞市外遇调查取证:婚内可以分割财产吗 [2024-10-21]

一、婚内可以分割财产吗

婚内一般不可以分割财产。但若存在夫妻一方存在非法转移财产,非法增加共同债务等行为,或一方不同意支付,另一方或由其扶养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相关医疗费用等情形之一,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

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二、结婚多久才可以分割财产

夫妻结婚不管多长时间,都可以分割财产。原则上,如果夫妻双方都没有过错的话,是均分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婚内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只要不违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是合法有效的。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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