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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婚外情调查:什么人需要做婚前财产公证 [2024-10-28]

一、什么人需要做婚前财产公证

最有必要做婚前财产公证的群体包括:

1、离婚后复婚或者再婚的;

2、男女双方家庭生活条件贫富差距悬殊者;

3、经商办企业的夫妇;

4、恋爱期间购买房产准备结婚的年轻夫妻;

5、一方或者双方负有婚前债务;

6、提倡婚后AA制的新新夫妇等。

婚前财产公证办理流程有:

1、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申请公证的文书;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公证部门受理、并进行资料审查。

4、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出具公证书。

5、送达公证书并签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民法典中婚前什么财产需要做公证

婚前财产中,当事人约定应进行公证的部分,才需要做公证。若没有约定的,一般无需公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等公证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三、离婚前财产能做公证吗

离婚前财产能做公证的。根据我国《公证法》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等事项,经当事人依法申请,公证机关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公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东莞市出轨调查:婚后公婆出钱买房,要是离婚怎么分 [2024-10-28]

一、婚后公婆出钱买房,要是离婚怎么分

在子女缔结婚姻礼俗之前,父母亲或其他亲属出于善意而赠予或是为其置备了住房,如果这个行为并未通过特别明确的书面方式来确认清楚,那么此种赠与行为应当被视为单独针对他们各自所生子女的无私馈赠。所以,这类房屋或经济支持都应属于他们各自的儿子或女儿个人所有,并不包含在离婚资产分配的计算范围内。

然而,当子女们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如果此类赠予房源或者是出资依然没有经过特别的文字清楚确认,那么这一赠与就应被认为是同时赠与给丈夫和妻子二人的,作为他们两人的共有财物,自然在离婚资产分配的环节中也应该被进行明确的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婚后公婆出首付贷款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婚后由公婆支付首付款以及进行房贷还款的房产,是否构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问题,其判断依据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重要因素: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公公婆婆对此事的真实意图。如果他们以书面形式或直接告知您及您的配偶这处房产的真正意向——即作为礼品馈赠给两位新人共同拥有,例如签订一份赠予合同等,那么毫无疑问,此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若公婆明确表示这处房产仅赠予给某一方,如儿子或儿媳单独所有,则该房产便不能被认定为夫妇共有的资产。

其次,倘若在您与丈夫结婚后,是由贵夫妇二人共同承担银行的房贷本金和利息,那么这种情况下,这处房产便可被默认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若贷款事宜均由您的丈夫独自负责偿还,并且公婆曾特意声明该房屋仅赠

予男方独立享有,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这处房产很有可能会被视作男方独自拥有。

最后,财产归属问题最终的解决方案应当由您与丈夫共同商定。您们可以通过签订一份协议来确定这处房产的实际使用权。如果自结婚之日之前或之后,贵夫妇二人已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明确了这处房产的归属权,那么自然应执行协议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东莞市调查取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不公证是否有效 [2024-10-28]

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不公证是否有效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否有效与是否进行公证无关,该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当事人自愿签订、协议主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即使不公证也是有效的,但经过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更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二、定金协议不是房主签的是否有效

金协议不是房主签的协议不一定有效。如果代签的人经过了房主授权,拥有代理权的,则签订的定金协议是有效的;

如果代签的人没有代理权,则签订的协议的效力待定,如果事后经过房主追认,则签订的定金协议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被房主追认的,则签订的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协议书只签字没公证是否有效

协议书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是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均有效。

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发生效力,当事人可选择是否公

证,公证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除非双方明确约定公证生效。

公证只是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证明。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东莞市商务调查;有婚外情 法院一定会判离吗 [2024-10-21]

在进入婚姻这座围城后,有人耐不住寂寞,或以为寻到了真爱,导致身体出轨或精神出轨。被对方发现后,必然是大动干戈,对方愤然提出离婚,或者出轨的一方不堪忍受对方的控制,被迫提出离婚。就是否同意离婚,双方持有不同意见时,法官们会如何裁判?是否只要存在出轨,就一定判离? 案例1 念及旧情,念及孩子,得继续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合,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好,并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女。原告主张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并于2012年3月份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在被发现并作出保证后,仍然与他人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可以认定为婚外与他人同居。 本案中,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女,原本有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但原告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是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及婚姻家庭矛盾的主要原因,存在重大的过错。 被告在发现原告婚外情后,多次向组织上和医院领导反映情况希望挽救婚姻家庭。原告的行为给被告带来伤害,虽然被告几次自杀的行为太过极端,但也表明被告希望挽救双方的婚姻,共同维护好家庭生活。 原、被告已结婚11年,在原告发生婚外情之前,双方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至今被告仍表示愿意包容、宽容原告,挽救婚姻家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双方还有双胞胎儿女需要共同抚养,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工作生活中的矛盾,原告尤应深刻反省,共同维护家庭稳定和双方的婚姻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对于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 认错态度好,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称与原告仍有夫妻感情,希望给予维持一个和好完整的家庭。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曾发生婚外情,但其能主动承认错误,希望再给予机会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说明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说明双方的感情确仍未完全破裂。 另,虽然被告曾存在婚外情的过错,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双方感情完全破裂,鉴于双方良好的婚姻基础以及原告对被告夫妻感情的珍惜表现,且经本院对被告教育批评后,被告已表示悔改并珍惜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因系首次提出离婚,故应当给予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3 没有孩子,第二次提出离婚,准了 被告黄某辩称,原、被告于××××年结婚,已有19年,感情深厚,原告以被告不能生育为由提出感情破裂的理由是不充足的,我认为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地步,因此不同意离婚。 如离婚的话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共同财产有××××房屋及车库、原炮竹厂土地使用权;共同债务有××××元;因原告有出轨行为,要求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靖西市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农某与被告黄某经自由恋爱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双方共同生活多年,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结婚后多年未生育,虽然被告认为未生育子女并不是感情破裂离婚的条件,但原告因此出轨,并曾于2011年9月1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亦未能改善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履行夫妻义务,说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原告在未办理离婚的情况下出轨,给原告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给予3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当地水平,本院认为数额过高,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原告在诉状中也自愿给予被告赔偿,在本次庭审中,原告愿意赔偿被告2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本院照准。 案例4 两次签了离婚协议,均未办理登记 态度坚决,无将就的必要 被告辩称: 一、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到结婚,彼此相互了解,且有感情基础,有问题需要共同面对,逃避不能解决问题。原被告相识到结婚经历了八年的时间,彼此之间是了解的,有感情基础。关于感情出轨一事,是被告一时糊涂犯下的错误,是在2009年认识了一位单身女人,来往之间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 二、被告是一个有担当、有责任心的丈夫、父亲,这个家庭需要被告,被告也需要这个家。三、被告愿与原告求同存异,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努力,争取做得更好。 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是否准许离婚的问题。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而结婚,且在结婚之后生有一子,但被告在婚内生活中,未尽忠诚义务,与一女子发生婚外情,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 当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虽该协议最终并未履行,但可知感情已近悬崖边缘,随时有破裂的危险。但显然被告未尽其全力去挽救该段婚姻,双方于2013年10月15日再次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离婚并再次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夫妻关系摇摇欲坠,感情破裂难以避免。但经双方努力之后,该协议最终未履行。 双方若能互敬互爱,彼此包容爱惜,尚有机会共同创建和维系美好家庭,但双方显然未能做到。原告遂向本院起诉离婚,态度十分坚决。综合双方的婚姻过程,本院认为,应当准许原被告二人离婚。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发文日期:2018年7月18日 11.离婚案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场。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2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议案件当事人或者未成年人接受心理疏导: (1)一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并且情绪激动的; (2)探望权纠纷、监护权纠纷以及其他有关亲子关系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情绪波动较大的; (3)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4)案件所涉及的未成年人情绪波动较大或者有反常行为,需要心理疏导的; (5)其他需要进行心理疏导的情形。 36.涉及个人隐私的家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如果公开审理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在开庭前,人民法院应当询间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其他家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宜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7.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离婚案件,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应当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属于原告方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声音或影像传输的形式,参加开庭审理及其他诉讼活动。 39.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处理。对财产分割问题确实不宜一并处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40.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41.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 43.离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事实,当事人难以举证又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明确的线索,向有关金融机构、当事人所在单位等相关机构调查取证。 当事人自认的涉及身份关系确认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形下,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44.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 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可对当事人予以训诚;情形严重者,可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发文字号:法[民]法[1989]38号 生效日期:1989年12月13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东莞市侦探公司;父母离婚成年孩子是不是有权分财产 [2024-10-21]

一、父母离婚成年孩子是不是有权分财产

父母离婚成年孩子是无权分割父母的财产的。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孩子、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孩子成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父母离婚时子女无论是不是成年,都无权参与财产分割。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离婚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分割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父母离婚子女是不是还有继承权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离婚后孩子是有继承权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东莞市外遇调查取证:婚内可以分割财产吗 [2024-10-21]

一、婚内可以分割财产吗

婚内一般不可以分割财产。但若存在夫妻一方存在非法转移财产,非法增加共同债务等行为,或一方不同意支付,另一方或由其扶养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相关医疗费用等情形之一,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

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二、结婚多久才可以分割财产

夫妻结婚不管多长时间,都可以分割财产。原则上,如果夫妻双方都没有过错的话,是均分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婚内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只要不违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是合法有效的。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东菀市私家调查: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怎么分割,法律依据有什么 [2024-10-21]

一、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怎么分割,法律依据有什么

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分割:

1、由夫妻一方个人出资、登记在个人名下,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2、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分情况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

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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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前按揭买房并且取得房产证婚后离婚的怎么处理

婚前按揭买房并且取得房产证婚后离婚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房款全部是一方婚前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属个人所有,其增值部分,系由个人婚前财产本身衍生而来,并非婚姻存续期间投资或经营所得,也不属于共同财产,不参与分割。

2、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其余的是办理按揭,婚后夫妻共同还款,取得房产证的处理方式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一方婚前出资买房婚后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怎么判

一方婚前出资买房婚后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如下:

1.如果一方婚前全额出资买房,而且登记在其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如果一方婚前全额出资买房,婚后房产证上加上对方名字的,这种情况属于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般属于共同共有。在离婚时,夫妻对房产均等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东菀市侦探事务所: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方式有哪些 [2024-10-21]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方式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方式如下:

1、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

方应给予相当于该生产资料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5、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的有哪些

离婚时所有夫妻共同财产都是可以进行分割的。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当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以下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离婚时,能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离婚时,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有:

1.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东莞市婚内出轨调查公司;老公出轨了,婚姻还能有救吗? [2024-10-21]

从出轨走向回归,大多人都会经历3个阶段:反应期、挣扎期和重建期。第一部分、反应期:设置暂停键

反应期说的是我们在遇到出轨这种重大的事情,往往情绪会经历巨大的震荡。

每一次遇到遭遇出轨危机的学员时,从他们的语气、讲述中,我都能深深感受到,身边那个最信任、最亲密、最依赖的人,竟然背叛自己,让我们信任的世界完全崩塌,深陷在情绪漩涡里,卷走了所有的理智,生活的一切都被打乱。

这种强烈的痛苦,会让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沉浸在3大情绪中:

愤怒、恐惧和哀伤。

其中最容易出现的情绪是愤怒,而愤怒往往会激发我们的攻击欲。

我的一个男性学员,被老婆发现自己出轨的时候,他的第一反应是想拯救这段婚姻,他想去解释,想去承诺。

但是老婆这个时候却发疯了,摔了手边所有能摔的东西,还破口大骂,最后冲上来给了他两巴掌。

当时,他就吓懵了,他说:“我老婆是个特别冷静温柔的人,那么多年过来了,我从来没见过她这样的反应。”

他觉得特别内疚,男人会因为内疚想要去补偿,可是这个时候,女人往往容易被愤怒的情绪所挟持,去指责、去辱骂、去闹。

他说:“那个时候,她说的每一句话,都像是往我心脏上钉钉子。”

过度的内疚让人没有力气去补偿,反而让人想要逃离,很多出轨方这个时候往往就退缩了。

对于被出轨方来说,愤怒虽然是一种保护自己、发泄情绪的方式,但不加控制地激烈表达,指责对方的一切,以破坏性的方式去处理对方,只会让你们之间的战火不断升级,将还有机会修复的感情推向真正的深渊。

所以,对待愤怒,你要学会暂停。

有一个心理学中常用的暂停愤怒的方法,叫“暂停键”。

你可以在自己身体的任何一个部位设置暂停键,然后养成习惯。

比如说拍一下腿是暂停,或者拍一下手是暂等。这个暂停键平时就要训练,然后在你愤怒或者意识到自己即将愤怒的时候,去按下这个暂停键,

第二部分、挣扎期:学会冷处理

老公开始退缩的时候,很多女人就开始从狂怒中冷静下来了。

为什么?因为在老公远离她的时候,她的情绪中,恐惧占了主流。

不同的女人,面对出轨,会有不同的恐惧。也许是恐惧失去对方,恐惧孩子受到影响,恐惧未来找不到更好的伴侣,恐惧舒适圈被打破的未知感。

如果说愤怒会让我们不受控制地攻击,那么恐惧就会让我们急切地想要挽留,而这个时候很多人就开始不断地去讨好对方。

这种做法会带来后果?

就是老公想回归的时候,你做出的是把他“推开”的动作,而当他想走了,你又要把他“拉回来”,这样只会让老公觉得你反复无常、底线很低、没有框架感,进而对你更加冷漠和敷衍。

那么挣扎,是怎么回事呢?

对于男方来说,他在分手后所经历的思想动态是:“刚开始被发现时充满内疚,想要回归和弥补,会小心翼翼道歉、陪伴老婆,也会答应老婆提出的一些补偿,但压力还是很大,因为老婆还会经常和他吵,翻来覆去,不管他做什么都于事无补,就会觉得这个坎可能过不去了,既然如此,那倒不如离婚吧。”

而女方是怎样的心理呢:“他犯了这么大的错误,我已经很容忍他了,尽量让自己回归平静,但心灵的创伤不是说好就好的,我忍不住反复咀嚼这些情绪,控制不住自己想要打破砂锅问到底的心,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怀疑,然后就忍不住对他发火。”

在双方这样的心理状态下,他们都会经历怎样的挣扎呢?

被出轨的一方,是愤怒与恐惧的挣扎,当她感觉到老公的疏离,出于失去对方的恐惧,就想要挽留;但当老公开始回归,一旦感觉到安全一些,愤怒又回来了,又开始指责对方。

而对于出轨的一方来说,你的挣扎会让他觉得自己像被放在悬崖边上,被踹一脚,然后又被拉回来。他被这样反复抽打,也会怀疑这段关系还能不能修补。同时对于第三者,出轨方也在挣扎,不可能说断就断。

两个人就像走在一根钢丝上,一不小心就会跌进万丈深渊,对于修复感情的信心,也会越来越低。

最后,受不了这种长期的挣扎,就觉得,到此为止吧,离了就轻松了。

面对交替而来的愤怒和恐惧,如何才能度过挣扎期呢?

就是冷处理,可以暂时不做决定,不做选择,不去回应,而不是一下子出去战斗。

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第一、当你处于情绪上头的时候,你很难做出理智的决定,到底哪种决定是对你有利的,往往你会倾向于先把自己的情绪发泄出来再说,而情绪往往让现状变得更糟糕,让很多事情覆水难收。所以,没想好自己想要什么的时候,就先安静下来。

·第二、人际关系往往是框架的博弈,当你冷静的时候,对方其实就慌了,他丝毫不知道你在想什么,反倒会因为捉摸不透你而在心理上处于下风。

·第三、利用躲起来的这段时间,向外寻求帮助,去成长自己、强大自己。找朋友、找律师,如果你经济条件允许,最好找专业的情感咨询师,陪伴你走过这段特殊的时期,去借助外界的力量,辅助自己成长。



东莞市婚内出轨调查;精神出轨和肉体出轨,哪个更严重?更不被接受? [2024-10-21]

那把这一句话换个意思来说 ,你的夫君是皇帝,你知道你的夫君只爱你 ,但是他不得不为了他的皇位,为了稳固朝堂而去宠幸别的妃子 ,即使你知道他是爱你的,但是他也会和别的妃子在床上做你们曾经做过的事情 ,甚至跟别的妃子有孩子,所以你能接受吗 ,请不要带入你是那个朝代的人 ,你就把自己想象成你是穿越过去的 ,在你的潜意识中,你就只能接受一夫一妻 ,所以到底是精神还是肉体?更难让人接受呢 肉体的话属于是身体上的洁癖 ,能看得到的洁癖 ,精神的话呢属于是生理洁癖,心理上的洁癖 ,所以在我看来 ,但凡无论他是心理还是生理,这个人都是扎透了的 ,毕竟皇上还可以找个理由 ,但是作为现在21世纪的人 ,我觉得他没有理由进行出轨 ,如果你遇到了无论是精神还是肉体这种人,必定是烂炸了的 ,再话说回来了,就算他是肉体出轨,你也很难保证,日复一日,他会不会精神肉体双重出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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